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学校的招生行为实际是一种教育行政机关授权学校实施的授权行政行为,你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2年内提起诉讼,否则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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