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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冒名顶替事件人民日报(关于高考顶替的刑事责任)

科普 2024年02月09日 06:07 299 旭哿

高考冒名顶替罪名的处罚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高考冒名顶替可以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高考考试的时候冒名无替考的,是属于犯罪的行为,会构成代替考试罪,则就构成了犯罪,具体还需要根据案件的情形来判定。

冒名顶替罪的追诉时效是5年,冒名顶替罪的最高量刑标准是三年有期徒刑。法律规定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是5年,但是,报冒名顶替这种犯罪行为一般处于连续状态,对于处于连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止之日起算。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另外,实现冒名顶替上学,仅凭冒名者一人之力无法实现,可能还会涉及到被冒名者所在学校、当地招生办、户籍管理部门、高校招生与学校管理部门等多个环节。在这个过程中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可能还构成行贿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重庆教育界一位人士表示,去年北大在重庆招录的24名文科考生中,就有17名是获得了加分的。知情人士称,正是从何川洋父母给儿子改动民族成分的2006年起,这一做法开始“流行”。

24名文科考生就有17名获得了加分,其中是否也有违规之举,目前尚不得而知。但通过各种手段给孩子“加分”却已是坊间共识,并且已有很多人成为既得利益者。否则,也不可能出现巫山县去年的高考(论坛)文科状元龚余因为别人的加分而失去上北大的资格,去年的重庆文科状元刘超然也因为加分者太多,差点没上成北大。

身陷“加分门”的何川洋被北大弃录,其父亲也已停职接受调查。但是,“加分门” 事件至今,另外20多名考生造假名单依然“高深莫测”,公众期望的调查真相尚未出炉,更多的既往“加分门”事件已如雨后春笋,次第露头。不要说去年24名考生中就有17名加分者的惊人比例,光是文科状元因为别人加分就上不了北大或差点被挤掉的怪诞现实,就足以让我们瞠目结舌。更何况还有坊间传言纷纷的2006年开始“流行”的加分现象,让我们对以往的高考录取中不正常和违规的加分乱象“见一斑而窥全豹”。有多少人通过“加分”捷径正在高校里窃笑,又有多少人因为没有“关系”而与心仪的大学失之交臂?说不定还有很多人成为加分乱象的牺牲品,连进入高校的机会都没有了。

今年的“加分门”事件迫于舆论和社会的压力,相信最后的结果不至于“躲猫猫”,但是,对待以往的“加分”违规情况,会“既往不咎”还是“一追到底”?当王佳俊们因为冒名顶替入学而被取消学历,当论文抄袭的主谋几年后被揭露从而丢掉工作,我们也对“加分门”事件的后续调查充满期待。

“加分门”事件敢不敢“追溯既往”,不仅仅事关高考招录的公平,更是对公信力的考验。给作弊的考生以惩罚,给无辜的考生以交代,修复已然损坏的形象,重塑高考“最公平考试”的地位,刻不容缓,也不容推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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