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东方汇金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问答
2024年07月06日 11:20 881
韵乔
来源:吉林证监局
东方汇金期货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高管人员管理不规范,实际控制人重大事项报告不完整,关联交易管理不完善。反映公司治理不完善,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四十条的规定。
二、资管业务系统权限设置不合理,关于对东方汇金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互联网营销业务合规管理不到位,财务管理不规范,会计核算不准确。反映公司风险管理不到位,内部控制不足,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五十六条的规定。
三、信息技术人员配备不足。违反了《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8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及《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于收到本监管措施决定书3个月内对上述问题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进行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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