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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顶替高考事件处理结果(二次顶替高考事件处理结果)

经验 2024年03月14日 03:22 991 震彪

近日,针对仝卓高考舞弊事件,临汾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了调查,并于8月10日发布了调查结果。调查结果显示,存在舞弊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事件回顾

今年高考期间,山西省临汾市一名考生仝卓因涉嫌舞弊被取消高考成绩。仝卓的母亲在社交媒体上发表了长篇文章,声称仝卓是被冤枉的。这一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调查结果

临汾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了专门的调查组,对此事件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仝卓确实存在舞弊行为,包括在考试中使用手机、传递答案等行为。

追究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临汾市教育局已经取消了仝卓的高考成绩,并将其列入高考舞弊黑名单。同时,临汾市公安机关也已经介入调查,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教育反思

高考是我国教育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考生们人生中的重要转折点。然而,一些人为了获得好成绩,不惜采取不正当手段,这不仅是对高考制度的破坏,更是对自己的人生价值的否定。我们应该从这起事件中反思,加强对教育的监管,同时也要教育学生要遵守考试纪律,珍惜人生机会。

《刑法》新增10种罪名,一不小心容易犯罪(2021.3.1施行)

高考冒名顶替罪名的处罚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高考冒名顶替可以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高考考试的时候冒名无替考的,是属于犯罪的行为,会构成代替考试罪,则就构成了犯罪,具体还需要根据案件的情形来判定。

冒名顶替罪的追诉时效是5年,冒名顶替罪的最高量刑标准是三年有期徒刑。法律规定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是5年,但是,报冒名顶替这种犯罪行为一般处于连续状态,对于处于连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止之日起算。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另外,实现冒名顶替上学,仅凭冒名者一人之力无法实现,可能还会涉及到被冒名者所在学校、当地招生办、户籍管理部门、高校招生与学校管理部门等多个环节。在这个过程中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可能还构成行贿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一、捕食野生动物

不要再抓麻雀和蛤蟆了,已经有人被判刑,因为这两种小动物已经被列入国家林业局《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后,只要是野生动物,抓来吃都可能涉嫌犯罪。这也跟2020年初突如其来灾难有关,依稀还记得在朋友圈火了的《一只蝙蝠的自述》。小时候每到冬天大人们都会到山上放套,套兔子、抓野鸡回来打牙祭,以后猎食这些野生动物(包括昆虫类),情节严重的,都会被判刑。远离“野味”,健康饮食。

法条指引:新《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乱养外来宠物

现在有些喜欢标新立异有点小资情调的朋友越来越乐于养一些“外来”物种的宠物,比如鬣蜥,变色龙,缅甸陆龟,食人鱼,射水鱼,狼蛛,缅甸蟒蛇,土拨鼠,狨(一种猴)等等,根据新刑法这些外来物种的随意引入、放生和丢弃,将会涉嫌犯罪。也许有人认为这些外来物种离自己的生活还很远,巴西龟很多人都见过、养过吧,它就是外来的100种入侵物种之一,很多人随意买来养养,然后随意丢弃或者放生,导致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危害,以后这种行为很容易触犯刑法。由于这种龟的生命力顽强,耐热和耐寒性都不错,同时缺乏天敌,所以很容易大量繁殖,它会抢占当地乌龟的生存空间,不加限制的话,甚至可能会导致本土物种灭绝。

这里还特别提醒那些喜欢放生的人们,以后一定要注意不是什么动物都可以随便拿来放生的,本以为做的是行善积德的事,却意外触犯了刑法。

法条指引:新《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干扰司机驾驶

最近几年,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司机方向盘、辱骂、殴打驾驶员干扰驾驶的行为时有发生,对公共安全以及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很大危害,成为不容忽视的公共安全问题。此前也有个别人被判了刑,但大多是治安处罚了之,这次刑法修改,特地对这种行为专门量身定制了新罪名,实践中明确了刑法适用,实际上降低了入罪门槛。以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能再任性了,一对司机不满就拳脚相加或干扰其驾驶,驾驶员不是你想打就能打,公交车也不是你想停就能停的。

法条指引:新《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组队境外赌博

大家都知道澳门赌博是合法的,一些爱赌人士吆喝几个哥们三五成群一起去澳门就是为了赌一把。澳门虽然是中国领域,但去澳门在法律意义上仍属出境,此次刑法修改,对组织境外赌博的行为明确了新罪名,也就是说以前不是事儿,以后属于犯罪了。

法条指引:新《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三款:“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五、恶搞英雄烈士

近年来,网络上不时出现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贴子和留言,更有一些无视历史实际、先驱牺牲努力和民族大义的极少数人,或恶意炒作获取不法商业利益,或打着学术研究的幌子,冒天下之大不韪,趁机起哄,哗众取宠,博眼球,蹭热点,企图歪曲事实,诽谤、诋毁和侮辱一些历史民族英雄、革命先驱、抗日抗战烈士,恶搞英雄先烈,否定英雄行为,给英烈亲属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创伤,伤害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严重损坏英雄先烈的伟大光辉形象。此次刑法修改,明确将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行为纳入犯罪。

法条指引:新《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六、高空抛物

“抛砖砸死婴儿”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人们在为百日婴儿过早地离开这个世界、父母悲痛欲绝而扼腕的同时,一个有关城市高空抛物威胁人们“头顶安全”的社会问题再次引起人们的热议。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会带来很大的社会危害。有数据表明:一个30克的蛋从4楼抛下来就会让人起肿包;从8楼抛下来就可以让人头皮破损;从18楼高甩下来就可以砸破行人的头骨;从25楼抛下可使人当场死亡。此次刑法修改,已经将高空抛物这种不文明的行为入刑,以后喜欢从楼上往下扔东西的人要小心了,别把自己送进了监狱还不知道为啥。

法条指引:新《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七、催收高利贷

近年,国家加大了对高利贷的规制和打击力度,先是发布文件严惩套路贷犯罪,后来两高两部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直接将放高利贷的行为明确为非法经营犯罪。此次,刑法修改在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基础上,又将采取暴力、“软暴力”、跟踪、骚扰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的行为入刑。可以说这次高利贷彻底凉凉了。“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说来理直气壮,可惜不适用于高利贷,这样看来这次高利贷彻底凉凉了,有些人只能偷着哭了。

法条指引:新《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八、冒名顶替

2020年,山东、江苏等地纷纷爆出多起高考冒名顶替事件,引发舆论轩然大波,如此背景下,冒名顶替“入刑”的社会呼声不断高涨。综观诸多高考冒名顶替案,其舞弊之猖獗,性质之恶劣,令全社会震惊。每一起高考冒名顶替案的背后,都有一个被改变命运的人生,都有一个希望破灭的底层家庭。这逾越了社会公平的底线,阻断了寒门学子向上流动的通道,加剧了社会阶层的固化。

对于危害严重的高考冒名顶替案,理当严厉惩处。然而令人尴尬的是,刑法现有罪名都难以适用于“冒名顶替上大学”的行为。唯一可能有所关联的,是刑法所规定的伪造、变造居民身份罪。但如此“曲线治罪”,不仅力度有限,而且极易导致难以追责的后果。因此,此次刑法修改明确将冒名顶替入学、就业安置等行为入刑。

法条指引:新《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二第一、二款:“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九、性侵未成年养女

2020年,一场“狗血剧”牵动了社会大众的神经,企业高管加双国籍律师的鲍毓明性侵未成年“养女”案闹的沸沸扬扬,虽然最终的调查结果令人大跌眼镜。但是现实存在的与未成年养女发生性关系这种严重违背社会伦理和道德底线现场引发了社会的强烈关注。由于与不满14周岁女孩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被刑法明确为强奸犯罪,所以为了响应社会关切,这次刑法修改,是将与14至16周岁养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入刑,不论双访是否愿意,弥补了法律空白。

法条指引:新《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第一款:“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药神”归来

早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对何为假药劣药,作出重新界定,按假劣药论处情形被删除。进口国内未批的境外合法新药不再按假药论处。根据新版《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于“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等情形,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不再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后,在《刑法》中增设新罪名,再次明确将未经批准进口、销售国外药品的行为列为犯罪。但同时也设置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前提要件。此“药神”非彼“药神”。

法条指引:新《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第一款:“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三)......;(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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